本標準適用于熱軋、熱擠壓和冷拔(軋)不銹鋼(gang)無(wu)縫鋼(gang)管。
一(yi)、品種
1.1 鋼管(guan)的(de)尺寸(cun)應符合表(biao)1和(he)表(biao)2的(de)規定。
注:經雙方協議,可生產(chan)表1和表2規(gui)定之外的(de)其它尺寸(cun)的(de)鋼管。
1.2 鋼管長度:
(1)通常長度(不(bu)定尺):
熱軋(ya)鋼管1.5至10m。
熱擠壓(ya)鋼管等于和大于1m。
冷拔(軋)鋼管:
壁厚0.5~1.0mm者,1.0至(zhi)7m。
壁厚大(da)于(yu)1.0mm者,1.5至8m。
(2)經雙(shuang)方協議并在合(he)同中注明,可(ke)供應定(ding)尺(chi)和(he)倍(bei)尺(chi)長(chang)度(du)的(de)鋼(gang)(gang)管(guan)(guan)。定(ding)尺(chi)和(he)倍(bei)尺(chi)長(chang)度(du)的(de)鋼(gang)(gang)管(guan)(guan)應在通常長(chang)度(du)范圍內(nei),全長(chang)允許偏差為+15mm。每一倍(bei)尺(chi)長(chang)度(du)另留切口余量:鋼(gang)(gang)管(guan)(guan)外徑小于(yu)和(he)等于(yu)159mm時(shi),留5~10mm;外徑大于(yu)159mm時(shi),留10~15mm。
1.3 鋼管尺(chi)寸的允許(xu)偏(pian)差應符合表3的規定。
1.4 鋼管應(ying)按(an)外(wai)徑和(he)(he)壁(bi)厚供應(ying)。根(gen)據需方要(yao)求,鋼管可按(an)內(nei)徑和(he)(he)壁(bi)厚,或按(an)外(wai)徑、內(nei)徑和(he)(he)壁(bi)厚差供應(ying),但此時尺寸允許(xu)偏差由(you)雙方協議規定(ding)。
1.5 鋼管的(de)彎曲度不得超過如下規定:
熱(re)軋、熱(re)擠壓鋼管:
壁(bi)厚≤10mm·························1.5mm/m
>10mm~20mm·.···························2.5mm/m
>20~30mm·························3mm/m
>30mm························· 4mm/m
冷拔(軋)鋼管·························1.5mm/m
二、技術條件
2.1 鋼管由0Cr13、1Cr13、2Cr13、3Cr13、1Cr17Ni2、1Cr25Ti、1Cr21Ni5Ti、0Cr18Ni9Ti、00Cr18Ni10、1Cr18Ni9、1Cr18Ni9Ti、00Cr17Ni14Mo2、00Cr17Ni14Mo3、0Cr18Ni12Mo2Ti、0Cr18Ni12Mo3Ti、1Cr18Ni12Mo2Ti、1Cr18Ni12Mo3Ti、1Cr23Ni18、1Cr18Ni11Nb鋼號制造,其化學成分應分別符合GB1220-75《不銹(xiu)耐酸鋼技術條件》和GB1221-75《耐熱鋼技術條件》的規定。
注:根據(ju)需方(fang)要(yao)求(qiu),并經(jing)雙方(fang)協(xie)議(yi),可生產上(shang)述規定之外(wai)的鋼(gang)種。
2.2 鋼管內外表面不得(de)有裂(lie)縫(feng)、折(zhe)迭、龜裂(lie)、裂(lie)紋、軋折(zhe)、離層(ceng)和結疤缺(que)陷(xian)存(cun)在,這些缺(que)陷(xian)應(ying)完全(quan)清除掉(供機械加(jia)工用管除外),清除后不得(de)使壁厚和外徑超過負偏差。
凡不(bu)超(chao)過允(yun)許負偏差(cha)的(de)其(qi)它輕微表面缺陷可不(bu)清(qing)除,允(yun)許存在。
直道(dao)允許深度:
熱軋、熱擠壓鋼管,直徑小(xiao)于(yu)和等于(yu)140mm的(de)不大于(yu)公(gong)稱壁(bi)厚的(de)5%,最大深度不大于(yu)0.5mm;
冷拔(軋)鋼管(guan)不大于公稱(cheng)壁(bi)厚的4%(壁(bi)厚小于1.4mm的允許直道深度達0.05mm),最大深度不大于0.3mm。
2.3 鋼管以熱處理狀態供應,其(qi)機(ji)械性(xing)能應符(fu)合表4的規定。
2.3.1 3Cr13、1Cr17Ni2壓痕直徑不(bu)小于3.7mm,如(ru)需方要求機(ji)械(xie)性能時,由雙方協(xie)議(yi)規定。
2.3.2 熱軋鋼管壁厚大于15mm時,其抗拉強度允許(xu)按表4規定數值降(jiang)低2kgf/m㎡。
2.3.3 如需方要求(qiu)不經熱處理交(jiao)貨的鋼管,其彎曲(qu)度(du)、機械(xie)性能和晶間腐蝕試驗不做檢驗,需方有(you)特殊要求(qiu)時(shi),經雙方協(xie)議(yi)并在(zai)合同中注明。
2.4 鋼管表面的交貨狀態:
凡鋼管整體經磨、鏜的可不(bu)經酸(suan)洗交(jiao)貨。
凡鋼管(guan)不經(jing)(jing)磨、鏜或經(jing)(jing)局部磨修的,必須酸(suan)洗交(jiao)貨。
注:經需方同(tong)意也可不(bu)酸洗交貨。
2.5 鋼管兩端應切成直角,并(bing)清除毛刺。
2.6 奧氏(shi)體(ti)、奧氏(shi)體(ti)-鐵(tie)素體(ti)類型鋼管須做(zuo)晶間腐蝕試(shi)驗,1Cr18Ni9按L法進(jin)行(xing),其余(yu)各(ge)鋼號按T法進(jin)行(xing)。如需方(fang)對試(shi)驗方(fang)法有特殊要(yao)求(qiu)時,可按表5進(jin)行(xing)選(xuan)取(qu),并在合同(tong)中注明(ming)。
2.7 根據需(xu)方要求,在合同中注(zhu)明,壁厚小(xiao)于和等于10毫米的鋼管(guan)可(ke)作壓扁試驗,壓扁后試樣(yang)不得出現裂縫和裂口。
2.8 凡(fan)用來承受流(liu)體(ti)壓力(li)的鋼管(guan)需經水(shui)壓試驗(yan),若生(sheng)產廠能保證,則可不(bu)進行此項檢驗(yan)。
2.9 根(gen)據需方要(yao)求,在合同中(zhong)注明,壁厚小(xiao)于(yu)和(he)等(deng)于(yu)10mm的鋼管可做擴口(kou)試(shi)驗。擴口(kou)試(shi)驗頂心錐度為(wei)(wei)1/10,擴口(kou)后(hou)外徑的擴大值為(wei)(wei)10%,擴口(kou)后(hou)試(shi)樣不得出現裂縫(feng)和(he)裂口(kou)。
注:需方(fang)對擴口有另(ling)外要求(qiu)時,經(jing)雙(shuang)方(fang)協(xie)議并在(zai)合(he)同(tong)中注明。
2.10 根(gen)據需(xu)方要求,經(jing)雙方協議并在合同中(zhong)注(zhu)明,鋼管可進行氮(dan)化鈦及其它非金屬夾雜物的檢驗(yan)。
2.11 對于須做無損探傷檢驗的鋼(gang)管,經雙方協議并(bing)在(zai)合同中注明。
三、驗收規則和試驗方(fang)法
3.1 鋼管(guan)應按批(pi)(pi)進行檢查和(he)驗收。每批(pi)(pi)鋼管(guan)應由同(tong)一鋼號(hao)、同(tong)一爐號(hao)、同(tong)一規格和(he)同(tong)一熱處理爐(批(pi)(pi))組成。電渣鋼按母爐號(hao)組批(pi)(pi)。
3.2 鋼管的內外表(biao)面(mian)用(yong)肉(rou)眼逐根檢查(cha),內表(biao)面(mian)也(ye)可采用(yong)內壁(bi)潛(qian)光鏡進行檢查(cha)。
3.3鋼管的尺寸逐根進行測量。
3.4鋼管試驗用試樣數量(liang)、取樣規(gui)(gui)則(ze)和試驗方法應(ying)按表6的規(gui)(gui)定進行。
3.5 各(ge)項(xiang)試(shi)(shi)(shi)驗(yan)(yan),即使有一(yi)個試(shi)(shi)(shi)樣的試(shi)(shi)(shi)驗(yan)(yan)結果不(bu)合格(ge)時,須將初驗(yan)(yan)不(bu)合格(ge)的鋼(gang)(gang)管挑出,再取(qu)雙倍數量的試(shi)(shi)(shi)樣進行該(gai)不(bu)合格(ge)項(xiang)目的復驗(yan)(yan),復驗(yan)(yan)結果仍有一(yi)個試(shi)(shi)(shi)樣不(bu)合格(ge),則該(gai)批鋼(gang)(gang)管不(bu)予驗(yan)(yan)收(shou)。但制造廠有權逐根(gen)挑選或重新(xin)熱處理(li),作(zuo)為新(xin)的一(yi)批提交驗(yan)(yan)收(shou)。重新(xin)熱處理(li)不(bu)準超過二(er)次。
四、包裝、標志(zhi)和證明書
4.1 鋼管(guan)的包(bao)裝、標(biao)志及質(zhi)量(liang)證明書(shu)按GB2102-80《鋼管(guan)驗收、包(bao)裝、標(biao)志及質(zhi)量(liang)證明書(shu)的一(yi)般規定》執行。
注:自本標(biao)(biao)準實施(shi)之(zhi)日(ri)起,原(yuan)部標(biao)(biao)準YB804-70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