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不銹(xiu)耐酸鋼鑄件(以下簡稱鑄件)。凡在本標準中未規定者,可以在訂貨技術條件中商定。


一、鑄件牌號及技術要求


1.1鑄件的牌號(hao)及其化(hua)學成(cheng)分應符合表1的規定。


1.2 鑄件需(xu)進行熱處(chu)理,如訂貨技(ji)術條件中無規(gui)定(ding),其規(gui)范(fan)應符合表2的規(gui)定(ding)。


1.3 鑄件的機(ji)械性(xing)能一(yi)般不作為驗收項目。如有要求,可在(zai)訂貨技(ji)術條件中(zhong)參照表2的要求規(gui)定。


1.4 要求(qiu)做晶(jing)間腐蝕傾向試驗的鑄件(jian),可(ke)在(zai)訂貨技術條件(jian)中規定。各(ge)牌(pai)號晶(jing)間腐蝕傾向的試驗方法按(an)表3的規定選擇。


1.5 鑄件應清理干(gan)凈(jing),包括除去冒口、澆(jiao)口、飛邊(bian)、毛刺、附砂以及冷鐵等(deng)。如用火焰或電弧切(qie)割等(deng)熱加工方法清理,則應在熱處理前進行。


1.6 鑄件的尺寸公(gong)差應符合圖(tu)紙的規定。未(wei)規定者(zhe),則由(you)制造廠(chang)確定。


1.7 鑄(zhu)件(jian)的缺(que)陷(xian)允許焊補、修(xiu)復(fu)。不(bu)影響鑄(zhu)件(jian)使用要求和外觀(guan)以(yi)及(ji)機加工可去掉的缺(que)陷(xian),如(ru)雙方同(tong)意,允許存在。


1.8 鑄件缺陷焊補應(ying)符合(he)下列規(gui)定(ding):


(1)焊(han)補應(ying)在熱(re)(re)處(chu)理(li)前進行。熱(re)(re)處(chu)理(li)后(hou)焊(han)補的鑄(zhu)件(jian)是否需要再熱(re)(re)處(chu)理(li),由雙(shuang)方協(xie)商(shang)確定。


(2)焊補之前,應把尚需焊補的缺陷(xian)全(quan)部清除(chu)干凈,最(zui)后(hou)需經鏟鑿(zao)、打(da)磨或其(qi)它機加工方法露出密實金屬表面。


(3)焊補用的焊條(tiao)和工藝應按(an)圖紙(zhi)規定,否則由制造廠確定。


1.9 鑄件具有(you)下(xia)列缺陷之一者,不允許焊(han)補:


(1)有(you)蜂窩狀氣孔者。


(2)成品試(shi)壓滲漏且(qie)焊補后無法保證質量者。


(3)圖紙(zhi)規定不允(yun)許(xu)焊補(bu)的缺陷。


1.10 要(yao)求打磨、酸洗及(ji)無損(sun)檢驗的鑄(zhu)件,可(ke)在訂貨技術(shu)條件中(zhong)規定。其(qi)工藝和(he)方法由(you)雙方協商確定。



二、驗收規則和試驗方法(fa)


2.1 鑄件必須進行(xing)下(xia)列各項檢驗:


(1)化學(xue)成分(fen)。


(2)外觀質量、幾何形狀及(ji)尺寸。


(3)訂(ding)貨技術(shu)條件中規(gui)定的其(qi)它驗收項目。


2.2 化學成(cheng)分檢驗


(1)每一(yi)熔次均(jun)需檢(jian)驗(yan)。兩爐或多爐鋼(gang)水(shui)倒入同一(yi)鋼(gang)包進行澆注者,可作為一(yi)個(ge)熔次。


(2)化學成分(fen)分(fen)析(xi)的成品試樣(yang)(yang),以鋼包中取樣(yang)(yang)為準。也允許在鑄件(jian)上取樣(yang)(yang)。


(3)化(hua)學成分(fen)分(fen)析仲(zhong)裁(cai)方(fang)法(fa)按GB223-63《鋼鐵化(hua)學分(fen)析標準方(fang)法(fa)》進行。


2.3 機械性(xing)能檢驗


(1)當訂貨技術條件中規定做機械性(xing)能檢(jian)驗時,則每批(pi)鑄件均(jun)應進行(xing)檢(jian)驗,每批(pi)鑄件是指(zhi)經過同一熱處理爐次的同一熔(rong)次。


(2)檢驗用的試(shi)樣(yang)(yang)毛坯應與(yu)鑄(zhu)件同爐澆出。也允許在鑄(zhu)件上取(qu)樣(yang)(yang),取(qu)樣(yang)(yang)部(bu)位及(ji)性能(neng)要求由雙方協商確定(ding)。試(shi)樣(yang)(yang)形狀、尺寸及(ji)切取(qu)位置(zhi)按圖(tu)(tu)1或圖(tu)(tu)2制(zhi)作(zuo),也可參照GB979-67《碳素鋼鑄(zhu)件分類及(ji)技術條件》的圖(tu)(tu)樣(yang)(yang)選用。


(3)檢(jian)驗用的(de)試樣應始終與其代表的(de)鑄件在同一熱處理(li)爐內(nei)進行熱處理(li)。


(4)每批鑄(zhu)件采用兩(liang)個(ge)抗拉試樣(yang)、兩(liang)個(ge)沖(chong)擊(ji)試樣(yang)分別按(an)GB228-76《金屬拉力試驗方法(fa)》、GB229-63《金屬常溫沖(chong)擊(ji)韌(ren)性試驗方法(fa)》及GB231-64《金屬硬度測定(ding)法(fa)》進(jin)行。


2.4 晶(jing)間腐蝕傾向(xiang)檢驗


當訂貨技術條件中規定要(yao)做晶間(jian)腐蝕傾向檢驗時,按GB1223-75《不銹耐酸(suan)鋼晶間(jian)腐蝕傾向試驗方法(fa)》進行。


2.5 晶間腐蝕傾向和機械性能(neng)等試(shi)(shi)驗項(xiang)(xiang)目如有不合格者(zhe),允許用相(xiang)同(tong)(tong)狀態的試(shi)(shi)樣(yang)加倍重做(zuo)。若再不合格者(zhe),則可將(jiang)該批鑄件連(lian)同(tong)(tong)備用試(shi)(shi)樣(yang)重新(xin)進(jin)行(xing)熱處(chu)理,然后按新(xin)鑄件要求(qiu)再進(jin)行(xing)各(ge)項(xiang)(xiang)檢驗。



三(san)、標(biao)志(zhi)


3.1 凡重量超過15公斤的鑄件,在非加工(gong)(gong)面(mian)上應鑄出(chu)或標明(ming)工(gong)(gong)廠標記、鑄件牌號或其(qi)代(dai)號。


3.2 每批鑄件應附有符(fu)合本(ben)標(biao)準(zhun)的證明(ming)書。證明(ming)書應包括:


(1)制造廠名稱(cheng);


(2)圖號(hao)及名稱;


(3)牌(pai)號(hao)及熔煉爐(lu)號(hao);


(4)化學成分合(he)格證;


(5)熱處理規范;


(6)本標(biao)準號;


(7)訂(ding)貨技術(shu)條(tiao)件中規定的其它驗收項目的檢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