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國家(jia)商(shang)務(wu)部發布了關(guan)于終止對印(yin)尼廣(guang)青鎳業有限公(gong)司生產(chan)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ya)板/卷傾(qing)銷(xiao)及傾(qing)銷(xiao)幅度期間復審(shen)調查(cha)的公(gong)告(2021年第38號)。
2019年7月22日(ri),商務部發布(bu)2019年第31號公(gong)告(gao),決定(ding)對原產(chan)于歐(ou)盟、日(ri)本(ben)、韓國和印尼(ni)的進口不(bu)(bu)銹鋼鋼坯和不(bu)(bu)銹鋼熱(re)軋板/卷實施反傾銷(xiao)措施,實施期限自2019年7月23日(ri)起(qi)5年。
2020年(nian)11月(yue)20日,應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gong)(gong)司(si)申請(qing),商務部(bu)發布(bu)2020年(nian)第(di)55號(hao)公(gong)(gong)告,決(jue)定對(dui)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gong)(gong)司(si)生(sheng)產(chan)的進口不(bu)銹鋼鋼坯和(he)不(bu)銹鋼熱軋板/卷所適用的反傾(qing)銷(xiao)措(cuo)施進行(xing)傾(qing)銷(xiao)及傾(qing)銷(xiao)幅(fu)度期間復審(shen)。
2021年9月30日,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撤回期間復審的申請。經審查,商務部決定接受該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終止對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xiu)鋼熱軋(ya)板(ban)/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