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國家商(shang)務部發(fa)布(bu)了關于終止對印尼廣青鎳業(ye)有限公司生產的(de)進口不(bu)(bu)銹(xiu)鋼鋼坯和不(bu)(bu)銹(xiu)鋼熱(re)軋板/卷傾銷(xiao)及傾銷(xiao)幅度期間復審調查的(de)公告(gao)(2021年第38號(hao))。


2019年7月(yue)22日(ri),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3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yu)歐盟、日(ri)本、韓國(guo)和印尼(ni)的進口不銹鋼(gang)鋼(gang)坯和不銹鋼(gang)熱軋板/卷(juan)實施反傾(qing)銷措施,實施期限自2019年7月(yue)23日(ri)起5年。


2020年11月20日,應印(yin)尼廣青鎳(nie)業有限公(gong)(gong)(gong)司申(shen)請,商務部發(fa)布2020年第55號公(gong)(gong)(gong)告(gao),決(jue)定對(dui)印(yin)尼廣青鎳(nie)業有限公(gong)(gong)(gong)司生產的(de)進口不銹鋼(gang)鋼(gang)坯和(he)不銹鋼(gang)熱軋板(ban)/卷(juan)所適用的(de)反傾銷措施進行(xing)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jian)復審。


2021年9月30日,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撤回期間復審的申請。經審查,商務部決定接受該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終止對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