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國家商務(wu)部發布了關于終止(zhi)對印尼(ni)廣青鎳業有限公(gong)司(si)生產的(de)進(jin)口不(bu)銹鋼(gang)鋼(gang)坯和不(bu)銹鋼(gang)熱軋板/卷傾(qing)銷及傾(qing)銷幅度期間復審調查(cha)的(de)公(gong)告(2021年(nian)第(di)38號)。


2019年(nian)7月22日(ri),商(shang)務部發布2019年(nian)第31號公(gong)告,決(jue)定(ding)對原產于歐(ou)盟、日(ri)本、韓(han)國和(he)印尼的進口(kou)不銹鋼(gang)(gang)鋼(gang)(gang)坯(pi)和(he)不銹鋼(gang)(gang)熱軋板/卷實施(shi)反傾(qing)銷措施(shi),實施(shi)期限自(zi)2019年(nian)7月23日(ri)起(qi)5年(nian)。


2020年11月20日(ri),應印尼廣青(qing)鎳(nie)業有(you)限公司申(shen)請,商(shang)務(wu)部發布2020年第55號(hao)公告,決定對印尼廣青(qing)鎳(nie)業有(you)限公司生產的進口不(bu)(bu)銹鋼(gang)(gang)鋼(gang)(gang)坯和不(bu)(bu)銹鋼(gang)(gang)熱軋板(ban)/卷所(suo)適用的反傾(qing)銷(xiao)措施進行傾(qing)銷(xiao)及傾(qing)銷(xiao)幅度期間復審。


2021年9月30日,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撤回期間復審的申請。經審查,商務部決定接受該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終止對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調查。